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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思《新青年》时期的陈独秀

  发表日期:2015年10月26日          【编辑录入:多声

时间:2015-06-09 11:14   来源:南方都市报

反思《新青年》时期的陈独秀

  冯远征饰演的陈独秀

  林建刚 文史学者

  1932年10月30日,胡适在北大国文系作了《陈独秀与文学革命》的演讲。在演讲中,胡适高度赞扬了《新青年》时代陈独秀在文学革命中做出的三大贡献:

  (1)由我们的玩意儿变成了文学革命,变成三大主义;

  (2)由他才把伦理道德政治的革命与文学合成一个大运动;

  (3)由他一往无前的精神,使得文学革命有了很大的收获。

  与此相呼应,傅斯年也把陈独秀称作“中国革命史上光焰万丈的大彗星”。可以说,通过创办《新青年》,陈独秀改变了历史的轨迹,开创了五四这一新时代。当年,他在《〈新青年〉罪案之答辩书》一文中提出的“德先生”(民主)与“赛先生”(科学)两大口号,可谓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最强音。

  从这一意义来讲,陈独秀在新文化运动中的贡献,无人企及。不过,《新青年》时期的陈独秀,也并非完美无瑕,他在某些方面的表现也值得后人深思。在我看来,《新青年》时期陈独秀的言论主张,有三点需要反思。

  第一,提倡民主的人缺乏民主气质。

  1917年,当胡适的《文学改良刍议》在《新青年》发表之后,面对异见,胡适的态度是:

  “此事之是非,非一朝一夕所能定,亦非一二人所定。甚愿国中人士能平心静气与我辈同力研究此问题。讨论既熟,是非自明。吾辈主张文学革命,虽不容退却,然亦决不敢以吾辈所主张为必是,而不容他人之匡正。”

 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陈独秀的态度,他说:

  “鄙意容纳异议,自由讨论,固为学术发达之原则,独至改良中国文学当以白话为正宗之说,其是非甚明,必不容反对者有讨论之余地,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,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。”

  42年之后,胡适重新回首这一段,颇有感触地写道:

  我们若想别人容忍谅解我们的见解,我们必须先养成能够容忍别人的见解的度量。至少我们应该戒约自己决不可“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”。

  这种容忍异己的民主气质恰是《新青年》时期的陈独秀缺乏的。一个提倡“民主”的人,在自己主办的刊物上,基本的编辑底线应该是百家争鸣、百花齐放的。然而,对那些反对意见,陈独秀不仅不予以考虑,反而必不容别人的异见。

  一个提倡民主的人恰恰缺乏民主气质,这也使得当时其主编的《新青年》杂志上鲜有有反对者的声音。为了“引蛇出洞”、扩大《新青年》的影响,钱玄同与刘半农不得不用化名的方式指桑骂槐,通过策划“双簧信事件”来刺激林纾等人的反对。

  第二,追求自由的陈独秀没有界定自由的边界。这典型体现在他在《新青年》七卷一号发表的《法律与言论自由》一文。文中陈独秀写道:

  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,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;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,才能够发见现在文明的弊端,现在法律的缺点。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,那便不自由了;言论若是不自由,言论若是没有“违背法律的自由”,那便只能保守现在的文明,现在的法律,决不能够创造比现在更好的文明,比现在更好的法律。

  在这篇文章中,陈独秀公然鼓吹言论必须有违背法律的自由,这属于对“自由”的误读。如果言论可以逾越法律的界限,那么,世间怎还会有诽谤罪?如果言论可以逾越法律,我们岂不是可以公然鼓吹纳粹法西斯、种族歧视、种族灭绝?这显然是不行的,言论和自由都是有边界的。

  严复在翻译约翰·密尔的《论自由》时,将书名翻译为“群己权界论”,是很有深意的。一个人的自由界限,以不侵犯另外一个人的自由为界。在这方面,正义的法律不仅不是自由的束缚,而是自由的保障。自由,必须奠基于法治之下。陈独秀主张言论要有违背法律的自由,其最终的结局很可能是法治的丧失与自由的陨落,导致“和尚打伞、无法无天”的局面。

  第三,对私有制的否定与批判。

  1919年12月1日,陈独秀在《新青年》第七卷第一号上发表《调和论与旧道德》,文中说道:

  西洋的男子游惰好利,女人奢侈卖淫,战争、罢工种种悲惨不安的事,那(哪)一样不是私有制度之下的旧道德造成的?现在他们前途的光明,正在要抛弃私有制度之下的一个人、一阶级、一国家利己主义的旧道德,开发那公有、互助、富于同情心、利他心的新道德,才可望将战争、罢工、好利、卖淫等等悲惨不安的事止住。

  在这里,陈独秀公然批判私有制,认为抛弃私有制,人们才会走向光明的未来。殊不知,事实恰恰相反,倘使没有私有财产做保障,自由就会完全丧失。

  在谈到私人住宅时,西谚有云:“风能进,雨能进,国王不能进”。这句话形象生动地说明了人的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。倘使没有了私有财产,个人温饱都不能解决,都需要祈求于政府这样的“利维坦”,那么,人的自由早就丧失殆尽了。后来,陈独秀曾成为“托派”。即使是托洛斯基,也曾深有感触地说道:“在一个政府成为惟一雇佣者的国度里,反抗意味着慢慢饿死。有一句古老的格言:不劳动,不得食。现在已被修改为:不服从,不得食。”从这个意义来讲,保障私有财产恰恰就是自由的基石。

  私有制的重要性,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就已经是人们的普遍共识。作为法国大革命时期纲领性文件的《人权宣言》,明确规定了“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。

  陈独秀一方面提倡自由,另一方面反对私有制,恰恰属于“一边追求自由,一边挖自由的墙脚”的行为。

  希腊历史学家普罗塔克有句名言曰:“对伟大领袖的无情,是强大民族的特征。”陈独秀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当之无愧的思想领袖。不过,春秋责备贤者,从历史的后见之明来审视陈独秀,他的思想盲点与理论迷失,也值得后人深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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